为有序推进城市更新工作,逐步优化营商环境,规范既有建筑结构加固改造行为,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城市更新行动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苏政办规〔2024〕3号)要求,结合我市既有建筑改造的真实的情况,我局组织编制了《无锡市既有建筑结构加固改造设计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就相关联的内容通知如下:
《指引》中既有建筑是指已建成可以验收的和已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的建筑。适用于上世纪90年代以后按照有关抗震系列规范设计的普通工业与民用建筑,包括按照《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J 11-89、《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01、《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10系列规范设计及以后的既有建筑。
对在《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J 11-89抗震规范出台之前的上世纪90年代以前设计的既有建筑,抗震鉴定应重点查明其结构体系,其加固改造后形成的结构体系应满足现行规范要求。
对古建筑、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等特殊类型建筑的加固改造,应参照相应的规范和标准执行,《指引》可作为参考。
《指引》所要求的既有建筑检验测试、鉴定应由房屋建筑所有权人或经房屋建筑所有权人授权的租赁人委托专业的工程质量检验、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开展。
工程质量检验机构应具有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的整体的结构现场检测、钢结构工程检验测试资质,在其他省(市)取得相关资质的,应按照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有关法律法规开展相关业务。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相应专业方面技术人员和专业设备,符合国家、省和市相关管理规定,并在市、县级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完成备案。
工程质量检验、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在规定的经营事物的规模内开展既有建筑的检测、鉴定工作,并对检测、鉴定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依法承担对应责任。既有建筑的检测、鉴定应符合《既有建筑鉴定与加固通用规范》GB 55021、《民用建筑可靠能力鉴定标准》GB 50292、《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等相关规范和《指引》要求。
既有建筑结构加固改造设计单位可结合既有建筑的结构的真实的情况,对既有建筑重点、特殊部位等提出补充检测、鉴定要求。
既有建筑结构加固改造设计应由房屋建筑所有权人或经房屋建筑所有权人授权的租赁人委托拥有相对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开展。加固改造设计宜由原设计单位开展,若原设计单位客观上无法承担或者经其书面同意,建设方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关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加固改造设计。加固改造设计单位理应当对其加固改造设计部分负责。加固改造部分对别的部分产生影响的,加固改造设计单位理应当承担对应的责任。
既有建筑结构加固改造设计文件应满足《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6版)的相应深度要求。建筑设计企业、设计单位理应当对既有建筑结构加固改造设计文件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加固改造设计应执行现行设计标准,受空间、结构等客观条件限制,执行现行标准确有难度的,应力求改善、提升原建筑结构安全性及整体抗震能力,加固改造应确保结构安全且应满足以下要求:1)设计应考虑建筑的使用功能和环境条件,确保改造后的建筑满足使用上的要求并拥有非常良好的耐久性;2)使用的材料和施工工艺应符合有关标准,新旧材料之间应有良好的相容性和连接性;3)设计应考虑到施工的便利性和安全性,避免对现有结构造成额外损害;4)设计的具体方案应最好能够降低对环境的影响,使用环保材料。
1.政策材料:1)加固改造项目立项批文或投资备案证;2)房屋产权文件,如租赁人改造还需提供住宿建筑所有权人授权文件和房屋租赁合同;3)与原规划核准图纸的功能不一致时,需提供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2.设计文件:全套施工图设计文件,包括施工图、计算书等,涉及地基基础加固改造的还应提供对应的地质勘探资料;
3.其他资料:1)既有建筑检验测试、鉴定报告;2)既有建筑的竣工图,若没办法提供时则应提供现场测绘图;3)设计单位资质证书;4)应进行专门研究与论证的工程的专家论证意见。
已通过审查的既有建筑结构加固改造设计施工图,如果出现重大变更,应将变更施工图送原审查机构进行审查。
《指引》中需进行专项研究与论证的加固改造工程应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任部门组织专家开展专门研究与论证。
(一)以下既有建筑加固改造工程应由市级建设行政主任部门组织专家开展专门研究与论证:
3.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应急指挥中心、应急避难场所、广播电视等建筑的改造工程;
4.出于政策、技术等原因,确需采用调整前的地震动参数做抗震鉴定的加固改造工程;
(二)其他需进行专家论证的加固改造工程由市(县)、区建设行政主任部门组织专家开展专门研究与论证。
(三)论证专家应从无锡市勘察设计行业结构专家库中选择,专家论证意见作为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竣工验收等的依据。
(四)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对参与论证活动的专家按有关要求进行动态考评。考评优秀者,将作为其所在勘察设计企业的良好信用行为进行加分,并在管理期满后优先推荐继续担任专家。考评不合格者按程序取消专家称号。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既有建筑结构加固改造管理监督工作,各市(县)、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既有建筑结构加固改造管理监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