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举报线日上午,市生态环境局郾城分局联合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市公安局郾城分局、郾城区李集镇政府、电力公司等部门对李集镇刘某某小镀锌厂进行了现场检查。
经查,该小电镀厂生产废水未经处理,通过临时架设水泵使用管道抽排进入车间南侧一无防渗漏措施的水泥池内,涉嫌私设暗管,利用渗坑排放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执法人员委托第三方检验测试的机构对电镀厂外排污水及土壤取样检测。
检测报告数据显示:生产使用设施箱槽液体及排放到无防渗漏废水池废水pH值测定呈强酸性,含有锌、镉、铅、镍、砷、锰、铜、汞等重金属,重金属铅最高值为16.4㎎/L,超标82倍(排放限值0.2㎎/L);重金属锌最高值为4697㎎/L,超标3131.33倍(排放限值1.5㎎/L);重金属汞最高值为43.5㎎/L,超标4350倍(排放限值0.01㎎/L);采样点pH测定达到检验测试仪器高峰值1.00,测定结果为强酸。
该小镀锌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之规定,已涉嫌对环境造成污染刑事犯罪。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第(五)项、第十五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八十七条的规定,郾城区政府责令该厂关闭,市生态环境局郾城分局将案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做处理。目前,案件正在审理中。
1.充分发挥群众举报的作用,鼓励和引导广大群众举报重大环境污染隐患和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形成社会舆论高压态势。
2.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十五小”公司进行严厉打击,联合多部门统一行动,确保关闭到位,消除环境影响。
3.两法衔接紧密,形成高效震慑力。该案件由于涉案地点比较隐蔽,单靠生态环境执法力量很难获得确凿证据,需要与公安机关紧密配合形成合力,才能对违法犯罪行为形成有力打击。在该案办理过程中,为第一时间锁定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证据,由公安机关控制主要当事人,生态环境部门通过及时开展现场勘查、取样监测等,发现与收集犯罪证据,保全现场执法影像资料,构建完整的证据链条,最终确定当事人环境违法犯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