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王纳 通讯员贺青锋)记者昨日从龙岗法院得悉,近来,该院审结了龙岗区首宗对环境形成污染案子,被告人梅某某因犯对环境形成污染罪被从重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龙岗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5月至2013年9月27日期间,被告人梅某某在深圳市龙岗区横岗大街大康社区上中村龙新路14-5号开设地下电镀厂,私自设置电镀缸,进行镀镍作业,且未设置废水污染处理设备,直接将含重金属的废水经地上浸透外排。经深圳市龙岗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对废水采样检测显现,水样中总镍为252mg/L,超越电镀污染物排放规范2519倍;总铜26.9mg/L,超越电镀污染物排放规范88倍。
龙岗法院以为,被告人梅某某不合法排放含重金属的废水大大超越国家污染物排放规范三倍以上,其行为已构成污染自然环境罪,应当依法惩办。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建立。归纳考察被告人梅某某归案后照实供述罪过、当庭认罪的情绪及其运营时刻、排放废水数量、废水超支状况等要素,龙岗法院遂从重作出以上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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