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4月1日,商务部发布2016年第10号公告,发布了对原产于日本、韩国和欧盟的进口取向电工钢反推销查询的初裁决议。
商务部确认原产于日本、韩国和欧盟的进口取向电工钢存在推销,国内取向电工钢工业遭到本质危害,并且推销与本质危害之间有因果关系,并决议对该产品施行保证金方式的暂时反推销办法。根据初裁决议,进口经营者在进口上述来历的该产品时,应根据初裁决议所确认的各公司的推销幅度(14.5%-46.3%)向中国海关供给对应的保证金。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72251100、72261100项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