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杭州11月14日电(记者方列)记者从浙江永康警方得悉,由于涉嫌不合法排污导致环境污染,11月上旬,浙江永康警方接连以污染自然环境罪对4名私营企业主依法刑事拘留。
10月30日,永康市环保部分接到大众告发,说石柱镇新店村一家电镀加工厂私行排污后,当即前往该加工厂,并对邻近的水样进行了检测。检测成果水样中总铬、总镍严峻超支,该厂的负责人已涉嫌犯罪。
加工厂厂长叶某是永康本地人,之前在武义运营一家保温杯内胆加工厂。10月份,由于武义厂房的租期接近,他就把厂搬到了石柱镇新店村的一家寒酸厂房内。厂房接近居民区,屋后是一片荒地。
保温杯内胆加工包含镀铜、镀镍、镀铬这些工序,流出的污水呈铁锈色,需求经过废水净化处理才干排放。叶某以为厂房屋后是一片荒地,就抱着幸运的心思把废水直接经过排污口排出,并用垃圾堆遮住排污口。
虽然叶某觉得本身能够瞒天过海,但仍是被仔细的乡民发现了。被告发今后,叶某的厂房第一时间就被查办。工作人员找到了排污口,发现污水流经之处间隔永康江上游不远。
现在,叶某因涉嫌对环境形成污染罪被永康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除叶某外,还有3名从事电镀、五金行业的企业主胡某、卢某、郑某相同因污染自然环境被警方刑事拘留。假如罪名建立,他们将面对3年以下有期刑期或拘役的处分。
办案民警陈飞海表明,本年6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了《关于处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说》,关于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的处理有了清晰的量化手法,并界定了严峻对环境形成污染的相关确定规范,这大大加强了法律部分对此类犯罪行为的查办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