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金属污染防控取得积极成效,但重金属污染问题依然存在,重金属污染防控任重道远。为贯彻《生态环境部关于逐步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控的意见》(环固体〔,进一步强化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控制,有效防控涉重金属环境风险,保障环境安全和维护群众环境权益,制定本方案。
深入贯彻落实习生态文明思想,把握减污降碳协同增效总要求,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以有效防控重金属环境风险为目标,以数字化改革为引领,以减排为抓手,以美丽丽水建设、生态示范创建和全域“无废城市”建设为载体,将重点行业重金属污染综合治理作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重要内容,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切实维护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群众健康。到2025年,重金属环境治理体系加强完善,治理能力逐渐增强、治理技术逐步提升、治理产业进一步壮大,突出历史遗留重金属污染问题得到基本解决,重金属污染得到一定效果管控,重点行业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确保完成省下达的比2020年下降2%目标任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先行示范。
(一)重点重金属污染物。重点防控的重金属污染物是铅、汞、镉、铬、砷、铊和锑,对铅、汞、镉、铬和砷五种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实施总量控制。
(二)重点行业。包括重有色金属矿采选业(铜、铅锌、镍钴、锡、锑和汞矿采选),重有色金属冶炼业(铜、铅锌、镍钴、锡、锑和汞冶炼),铅蓄电池制造业,电镀行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电石法〔聚〕氯乙烯制造、铬盐制造、以工业固态废料为原料的锌无机化合物工业),皮革鞣制加工业等6个行业。
(三)重点区域。根据《国家意见》和我省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和风险防控需求,丽水市无“十四五”全国重金属污染防控重点区域和省级重金属污染治理重点区。
1.完善全口径清单动态调整机制。各县(市、区)、开发区要组织排查以工业固态废料为原料的锌无机化合物工业公司,将其纳入全口径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清单(以下简称全口径清单);组织梳理重点行业为主导产业的工业园区,建立涉重金属工业园区清单,2022年9月15日前,将园区清单书面报送市生态环境局。完善全口径清单动态更新制度,根据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排污许可证核发、环境执法排查和污染整治等情况,及时增补新、改、扩建企业信息和漏报企业信息,动态更新全口径清单,在市生态环境局网站公布,并依法将重点行业企业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
2.加强重金属污染物减排分类管理。根据各县(市、区)、开发区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基数和减排潜力,分档确定减排目标(见附表);各县(市、区)、开发区应进一步摸排企业情况,挖掘减排潜力,以结构调整、升级改造和深度治理为主要手段,将减排目标任务落实到具体企业,推动实施一批重金属减排工程,持续减少重金属污染物排放。
3.推行企业重金属排放总量控制制度。依法将重点行业企业纳入排污许可管理,探索将重点行业减排企业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要求落实到排污许可证。减排企业在执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同时,应当遵守分解落实到本单位的重金属排放总量控制要求。重点行业企业适用的污染物排放标准、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发生明显的变化,需要对排污许可证进行变更的,生态环境部门可依法对排污许可证相应事项做变更,并载明削减措施、减排量,作为总量替代来源的,应载明出让量和出让去向。到2025年,企业排污许可证环境管理台账、自行监测和执行报告数据基本实现完整、可信,有效支撑重点行业企业排放量管理。
4.实施重金属排放总量替代管理豁免。在统筹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和重金属环境风险防控水平、高标准落实重金属污染治理要求并严格审批前提下,对实施国家重大发展的策略直接相关的重点项目,可在环评审批程序实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管理豁免。对利用涉重金属固态废料的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特别是以历史遗留涉重金属固态废料为原料的,在满足利用固态废料种类、原料来源、建设地点、工艺设备和污染治理水平等国家确定的必要条件并严格审批前提下,可在环评审批程序实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管理豁免。具体豁免办法遵循国家相关规定。
5.严格重点行业企业准入管理。新、改、扩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应遵循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等量替代”原则。建筑设计企业在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明确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及来源;无明确具体总量来源或来源不满足规定的要求的,不得批准相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总量来源应优先选择同一重点行业内企业削减的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
6.促进产业体系调整和行业提升。根据《产业体系调整指导目录》《限期淘汰产生严重对环境造成污染的工业固态废料的落后生产的基本工艺设备名录》,依法淘汰涉重金属落后产能和化解过剩产能;严格执行生态环境保护等相关法规标准,推动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产能依法依规关闭退出。禁止新建用汞的电石法(聚)氯乙烯生产的基本工艺。持续推进专业电镀企业入园。新、扩建的重有色金属冶炼、电镀、制革企业优先选择在依法合规设立并经规划环评的产业园区建设。积极协同经信部门优化涉重金属产业布局,提高重点行业企业集聚度和发展质量,以绿色园区、绿色工厂为载体,重点扶持培育一批具有国际一流、全国领先的涉重金属生产和污染治理行业样板园区和有突出贡献的公司,带动涉重金属产业做强做优,促进行业绿色高质量发展。
7.加强清洁生产改造。加强重点行业清洁生产的基本工艺的开发和应用,重点行业企业“十四五”期间依法至少开展一轮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到2025年底,重点行业企业达到国内清洁生产领先水平。电镀行业大力推广无氰、无氟、无磷、低毒、低浓度、低能耗和少用络合剂的清洁生产的基本工艺,鼓励采用三价铬和无铬钝化工艺。鼓励制革行业开展铬鞣剂替代技术和封闭治理利用技术改造。加强冶炼行业源头防控,减少使用高镉、高砷或高铊的矿石原料,积极推动设备替代改造和工艺提升改造。鼓励企业加强涉重金属行业先进生产的基本工艺和设备的开发与运用,推广采用最佳可行技术和最佳环境实践。
8.推动污染深度治理。重有色金属冶炼企业应加强生产车间低空逸散烟气收集处理;重有色金属矿采选企业要依规定完善废石堆场、排土场周边雨污分流设施,建设酸性废水收集与处理设施。采用洒水、旋风等简易除尘治理工艺的重有色金属矿采选企业,应加强废气收集,实施过滤除尘等颗粒物治理升级改造工程。推进专业电镀园区、专业电镀企业重金属污染深度治理,严格执行浙江省《电镀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排放标准》(DB33/2260-2020)。推动锌湿法冶炼工艺按有关法律法规配套建设浸出渣无害化处理系统及硫渣处理设施。开展农用地土壤镉等重金属污染源头防治行动,持续推进耕地周边涉镉等重金属行业企业排查整治。
9.推进涉重金属固废和历史遗留问题排查治理。以全域“无废城市”为抓手,狠抓涉重金属固态废料治理。严格落实涉重金属固态废料的贮存、利用和处置要求,持续开展涉重金属固态废料“存量清零”。结合耕地土壤污染“源解析”、涉镉排查、工业园区地下水污染扩散管控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修复等专项工作,持续开展废渣、超标严重底泥等历史遗留问题排查。根据排查结果建立治理清单,明确治理措施、时限和责任者,对标对表狠抓落实,切实降低涉重金属环境风险隐患。鼓励利用卫星遥感、无人机、大数据等手段开展历史遗留重金属污染问题排查。
11.强化重金属污染监控预警。建立健全重金属污染监控预警体系,提升信息化监管水平。定期开展铅蓄电池、电镀、制革等重点行业企业及园区排污口、雨水排放口及周边土壤环境的监督性监测。排放镉等重金属的企业,应依法对周边大气镉等重金属沉降及耕地土壤重金属进行定期监测,评估大气重金属沉降造成耕地土壤中镉等重金属累积的风险,并采取防控措施。鼓励重点行业企业在重点部位和关键节点应用重金属污染物自动监测、视频监控和用电(能)监控等智能监控手段,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鼓励园区建设运行管理监控中心,实时反馈园区企业污染物治理设施运行工况。
12.强化涉重金属执法监督力度。将重点行业企业及相关堆场、尾矿库等设施纳入“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对象范围,进行重点监管。加大排污许可证后监督管理力度,对重金属污染物实际排放量超出许可排放量的企业依法依规处理。加强对涉重金属行业执法检查,依法严厉打击超标排放、不正常运行污染治理设施、非法排放、倾倒、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含重金属危险废物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13.强化涉重金属污染应急管理。重点行业企业应依法依规完善环境风险防范和环境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措施,制定环境应急预案,储备相关应急物资,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各地要将涉重金属污染应急处置纳入本地突发环境应急预案,加强应急物资储备,定期开展应急演练,不断的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生态环境局将重金属污染防控纳入美丽丽水、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全域“无废城市”建设评估和生态示范创建等工作,建立重金属污染防控工作机制,生态环境部门土壤固废机构牵头抓总,环评审批、执法、科技、监测、应急、宣教等机构各尽其责,综合运用排污许可证监管、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污染源监测监控、环境执法监管等多种手段,合力推动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加强重金属排放控制。
(二)强化调度通报。市生态环境局建立调度通报机制。各县(市、区)于每年6月10日前上报上半年重点行业建设项目总量替代清单、减排工程实施清单,12月5日前上报全年重金属污染防控工作进展、减排评估结果和动态更新后的全口径企业清单。市生态环境局将各地工作进展纳入污染防治攻坚战通报,并加强工作指导和技术帮扶,对于进展滞后的市县,视情实施预警约谈。
(三)突出数字赋能。各县(市、区)要积极努力配合开发和认真使用重金属污染防控应用场景,场景贯通环评审批、排污许可、监测监控、环境执法、固废管理等系统,全量归集涉重金属治理有关数据,全域感知重金属污染态势,全程跟踪减排项目实施进度,全面评估区域治理绩效,为重金属污染防控精准决策、有效治理、稳控风险提供扎实保障。
(四)加强财政金融支持。各县(市、区)按照土壤污染防控等资金管理相关规定,积极申报涉重金属历史遗留问题治理等中央资金。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涉重金属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开展重金属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工作。
(五)鼓励公众参与。保障公众知情权,重点行业企业应依法披露重金属相关环境信息,鼓励有条件的企业设置公众开放日。充分的发挥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作用,督促企业自觉履行社会责任,并接受公众监督。建立完善有奖举报制度,将举报涉重点行业企业重金属的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列入重点奖励范围。